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 北 省 农 业 厅
(河北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关于抓紧做好2017年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含定州市、辛集市)、扩权县发展改革委(局)、农业(农牧、畜牧)局:
2017年,国家安排中央投资用于肉牛、肉羊、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建设。根据国家通知要求,为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及时下达投资计划并开工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畜牧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
(一)项目申报基本条件。实行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封闭管理;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改造后粪污能够集中处理、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奶牛饲养要求使用全混日粮技术(TMR),具有完整的养殖档案;没有检出布氏杆菌病、结核病阳性的奶牛,具有相应的检疫合格证明。优先支持饲养能繁母畜及种养结合模式的规模养殖场、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牧场、农民合作社经营的养殖场等。已安排中央投资的规模养殖场(小区)不得再申报本专项。
(二)建设内容。中央投资重点用于养殖场(小区)的粪污处理利用设施,以及饲草料基地建设、防疫、质量安全及生产设施改造等方面。
(三)补助标准。
1、肉牛。分年出栏100—299头、300-499头和500头以上3个档次予以补助。其中:年出栏100-299头的养殖场(小区)中央补助投资30万元;年出栏300-499头的养殖场(小区)中央补助投资50万元;年出栏500头以上的养殖场(小区)中央补助投资80万元。
2、肉羊。分年出栏300—499头、500—699头、700-999头和1000头以上4个档次予以补助。其中:年出栏300—499头的养殖场(小区)中央补助投资15万元;年出栏500—699头的养殖场(小区)中央补助投资25万元;年出栏700—999头的养殖场(小区)中央补助投资35万元;年出栏1000头以上的养殖场中央补助投资50万元。
3、奶牛。分年存栏300—499头、500—999头、1000头以上三个档次予以补助。其中:存栏300—499头的养殖场(小区)中央补助投资80万元;存栏500—999头的养殖场(小区)中央补助投资130万元;存栏1000头以上的养殖场(小区)中央补助投资170万元。
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安排项目中央投资,不得擅自调整补助标准。县级政府要根据项目改扩建实际规模大小,视财力情况酌情安排配套资金,支持项目建设。
肉牛、肉羊。根据《河北省牛羊肉生产发展规划(2014-2020年)》,各市按照实际需求,择优组织项目申报,并排好优先顺序。奶牛。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按照申报条件组织项目,已安排奶牛养殖大县种养结合整县推进试点的县不再安排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项目。如无符合条件的项目,请及早通知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农工办)。
(五)申报程序。参照《畜牧标准化养殖等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执行(见附件1)。请于2016年12月15日之前上报投资建议计划(分送省发展改革委农经处、省农业厅发展规划处等相关处室),并按要求填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并逐级推送到省,使其具备下达条件。项目前期工作请于2017年1月15日前完成,并报省备查。
附件:1、畜牧标准化养殖等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2、 市(县)2017年肉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投资建议计划表
3、 市(县)2017年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投资建议计划表
4、 市(县)2017年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投资建议计划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农业厅
(河北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2016年12月 日
附件1
畜牧标准化养殖等项目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畜牧标准化养殖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管好用好工程建设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及时发挥投资效益,依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和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发展改革部门、农(牧)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做好规划和投资衔接平衡,会同农业部提出年度投资规模及各省投资安排意见,联合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并负责建设管理的综合监督。省级发展改革委员会同省级农(牧)业部门做好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和投资计划申报工作,分解下达投资,加强项目监管。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农(牧)业部门做好本地区项目组织申报、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农(牧)业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和实施项目,加强业务指导。
第四条 畜牧标准化养殖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安排遵循符合规划、程序完备、进度可控、试点示范、监管有效的原则。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划要求,项目前期工作须经地方有关部门批准。年度投资须在批准的建设工期内完成,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可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项目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按月调度。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同农业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及专项规划,根据各省上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当年投资规模,于每年年初确定各省投资切块规模,并下达正式的投资申报通知。
第六条 根据申报通知和中央投资规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农(牧)业部门,提出当年项目总体安排方案,省级农(牧)业部门组织县(市、区)有关方面及时开展年度项目各项前期工作,指导项目县编制县级项目实施方案。
第七条 县级项目实施方案是省级部门上报资金申请报告的重要依据。县级项目实施方案要明确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和任务量等,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并在当地媒体对纳入实施方案的项目进行公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有关要求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填报国家项目储备库,动态调整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工作编报审批、计划申报等信息。
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八条 使用重要预算内投资的畜牧标准化养殖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实施方案由省级农(牧)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对小而散、切块下达的项目,各地可根据简政放权要求,将项目实施方案审查、审批工作下放到市、县级。
第九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农(牧)业部门,更加中央投资切块规模,以及各县(市、区)前期工作和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批情况,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按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报送投资申请文件。投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分县建设任务、资金需求、上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及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具体要求落实情况等。
第十条 每年5月底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同农业部将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等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全部切块下达到地方。各地收到中央投资计划后,于20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投资计划,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在分解下达项目时明确进度要求,于第二年年底前完成项目建设。
第四章 建设及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环节工作,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各阶段档案资料、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中间验收质量控制项目划分、相关验收记录等,按照有关部门行业技术规程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要求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分为县级初验、省级或市级终验,必要时由国家有关部门组织抽验。
第十四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按批复的方案完成,是否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国家投资及地方投资是否按要求足额到位;项目施工质量、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运行使用情况、竣工决算和档案资料等。
第十五条 项目报请竣工验收时,要附有审计部门或相关机构的审计报告。项目建成并验收后,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员会同同级农(牧)业主管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上报项目完成及验收结果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对能够明确资产边界的,要及时将资产移交使用人;对不能明确产权边界的,可移交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做好财产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运行管理机制,确保项目正常运营,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务制度的规定使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账核算,严禁滞留、挤占、挪用。
第十八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 用于建设畜牧养殖场的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疫病防治、质量安全设施及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建设内容。
第五章 项目监管
第十九条 各省、市、县要建立部门之间协同配合、各级部门上下联动的监管机制,实施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特别是开工建设和竣工环节的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全过程动态管理,切实提高投资效益。
按月调度。自2016年6月开始,各地方于每月10日前按要求填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确保按时完成按月调度任务;
年终报账。每年12月30日前,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分专项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完成情况、地方投资、自筹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年度实施总体评价等;
竣工销号。在中央预算内投资下达完毕、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项目各地发展改革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填报竣工情况,将项目及时销号。
第二十条 按照自下而上、逐级上报、统一归口、各负其责的原则,在线监管项目实施情况。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农(牧)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加强项目监督,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项目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按月填报年度投资计划下达与分解转下达情况、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并逐级汇总、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
第二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农(牧)业主管部门要对项目进行自查,每年12月将自查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备查。自查时应当开展必要的实地检查,查看相关档案文件资料,与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座谈交流、了解情况,必要时向检查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了解。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同农业部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重点抽查或专项稽察。重点检查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是否完善、规范;转发或分解计划是否及时、准确;项目建设管理、竣工验收、资金的拨付与使用等是否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项目执行进度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二十三条 对于项目实施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除限期整改外,要进行通报批评,必要时可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对于转发或分解计划、项目落地实施、保障落实投资、规范工程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与拨付等工作完成较好的地区,在下一年度投资安排时给予适当倾斜。
第二十四条 在各级政府网站和部门网站对项目设计、实施、验收等信息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省级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负责解释。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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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2017年肉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投资建议计划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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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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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法人代表 |
建设地点 |
建设性质 |
建设年限 |
主要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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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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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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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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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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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牛出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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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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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配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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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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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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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2017年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投资建议计划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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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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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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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建设地点 |
建设性质 |
建设年限 |
主要建设内容 |
投资来源 |
投资规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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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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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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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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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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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羊出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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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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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配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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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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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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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2017年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投资建议计划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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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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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法人代表 |
建设地点 |
建设性质 |
建设年限 |
主要建设内容 |
投资来源 |
投资规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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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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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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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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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配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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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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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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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牛存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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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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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配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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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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