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州市人民政府暨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政府令〔2008〕第9号)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市政府领导活动。包括市长、副市长出席会议、部署工作、调研考察等政务活动及重要外事活动。

2.市政府暨市政府办公室制发文件。包括市政府令、滦政、滦政函、滦政办以及滦政办函、办字等公文。市政府报唐山市政府、唐山市政府办公室或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请示、报告,市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的议案,市政府向唐山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兄弟市(县)政府的行文,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文件不予公开。

3.市政府应急管理。包括“一案三制”(应急预案,应急机制、体制和法制建设)工作情况,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动态信息及应对处置情况等。

4.市政府工作报告。

5.市政府领导分工、机构职责。包括市政府领导的工作分工,市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市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开等两种公开形式。

滦州市政府网:http://www.luanxian.gov.cn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地点:

1.市行政审批大厅:滦州市平青北路8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13:30-17:30(夏8:30-12:00,14:30-17:30),联系电话:7386181;

(三)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市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市政府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滦州市滦河西道3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30(夏14:30-17:30

联系电话(传真):7126880

邮政编码:063700

电子邮箱:dzzw7126880@163.com

(二)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唐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表样附后)。《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唐山市政府网站下载,也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申请人申请与个人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出示或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方式有: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场提出申请。

2.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等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三)申请的处理

1.审查。本机关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对《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及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进行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6)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7)申请内容不明确或缺少申请要件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更改、补充的,视为放弃申请。

(8)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9)需延期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有检索、复制、邮寄等,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河北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可以向唐山市监察局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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