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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体系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6-01-05 13:34: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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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进一步建立健全网格化

环境监管体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推进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和高效有序运行,全面提升环境质量,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省环境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冀环治领办〔201311号)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全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字〔201480号)要求,以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为切入点,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大气、水、土壤、农村环境监管中的盲区死角为重点,加快解决影响生态文明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全面提升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由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以镇政府(街道办)、工业园区管委会为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并运行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详细划分网格,明确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健全四级管理、三级网格的环境管理体系。在全县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在镇级相关机构增加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的职责,并明确专职工作人员。通过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推动环境监管的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对各自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切实将全县环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行县、镇(街道办)、村(居委会)、企业自律四级管理,建立健全县、镇(街道办)、村三级网格。

(一)网格划分

一级网格:在县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县政府。

二级网格:在镇(街道办)、工业园区管委会行政区域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镇政府(街道办)、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级网格:在村(居委会)行政区域,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居)委会,村(居)委会成员实行分片负责制。

(二)网格内容

1.实施“六定”。对辖区内所有企业(含县征收排污费企业)由县实施“六定”即:定区域、定排污企业、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排污企业底数清晰、污染源档案完整、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并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

2.建立责任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各级网格之间(县与镇、镇与村)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横向之间(部门)加强协调联动,认真履行职责。

3.构建环境监管信息系统。由镇级组织与县级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的对接,并逐级联网,完备县、镇、村级数据库,暂时不能建立数据库的村级设立台账。对所有排污单位落实“一企一档”制度。

4.分类推进。建成镇(街道办)与村(居)实行分类推进。在建城镇(街道办)所辖社区中,以楼、院为单位建立科学、详细、完整的单元网格。同时,充分借助社会管理系统平台,运用视频监控等现代化手段,先行推进精细化、数字化管理。

5.差别化管理。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制定落实差别化监管措施,集中力量整治环境信访问题突出、违法行为拒不改正、偷排偷放的排污单位。

(三)网格职责

县级网格:主要负责制定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意见,将网格化方案向市级人民政府备案,保障与市政府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的对接,统一组织、指导、监督辖区内各镇政府(街道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督促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任务,督导镇(街道办)、工业园区管委会级网格划分方案备案工作。

一级网格:负责指导和监督二、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和履职情况;及时查处发现和受理的环境违法问题;按要求公开辖区内污染源相关信息;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将网格化方案向市政府备案。

二级网格:各镇政府(街道办)、工业园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指导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及时上报、制止发现和受理的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环境违法行为,并进行调查处理(或协助调查处理);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相关信息;将网格化方案向一级网格备案;组织辖区排污单位建立完善“一厂一档”。

三级网格:负责对辖区内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环境安全隐患等行为进行定期巡查, 及时发现并上报,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相关信息,暂时不能建立数据库的设立台账。

(四)网格运行

巡查:网格责任人员和环保监督员要对辖区内所有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进行报告。

查处:一级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环境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进行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完成查处工作,并将结果反馈到移交(移送)单位。对需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一级网格网格长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反馈: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并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监督: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社会舆论、环境监督员等,对环境监管工作情况进行及时监督;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运行。

评价:县政府每半年对全县网格化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各级网格每季度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一、二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保障:要将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设运行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将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真正落实到位,在镇级和工业园区相关机构增加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的职责,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环境执法车辆和执法装备,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

(五)网格监督

1.人大政协监督:充分利用人大法制监督、政协民主监督职能,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用,定期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纪检监察监督: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督作用,保障三级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3.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曝光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4.企业自我监督:强化企业污染减排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企业在微观环境管理中的主动作用,排污单位建立企业自律体系,通过建立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达到自我监督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目的。

5.监督员监督:建立和完善环保监督员制度,不断充实企业环保监督员、大气污染防治义务监督员和群众监督员队伍,加强对监督员的业务学习培训,为监督员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引导监督员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与环保部门形成打击违法排污的强大合力。

三、实施步骤

(一)实施方案修订完善阶段。各镇政府(街道办)、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修订、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细化各级网格划分,明确所辖单位的职责任务和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工作档案,建立完善组织、监管、监督、保障、奖惩、企业自律“六大体系”,于2015825前完成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的修订完善工作。

(二)网格划分方案备案阶段。2015831日前,将本地区修订完善后的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方案、各镇政府(街道办)、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的网格化监管责任划分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报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环保局,联系人:李明辉,联系电话:5038911)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完成辖区内列入2015年国控重点污染源的排污单位和其他存在环境风险隐患重点企业的企业自律体系建设工作。

(三)各项保障措施落实阶段。按照建立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要求,逐项落实到位,于831前完成在各镇政府(街道办)设立专职环保机构、明确专职环保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执法车辆和执法器材,完成辖区内所有纳入排污申报排污单位的企业自律体系建设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运行的指导和监督,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各镇政府(街道办)、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均要制定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详细划分环境监管网格,明确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网格长),明确各级网格职责任务和具体责任人,对监管单位制定落实差别化监管措施。

(二)提升能力。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积极延伸环境监管触角,在各镇(街道办)、工业园区管委会建立专职环保机构、明确专职工作人员,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配备办公场所、执法车辆和执法设备;加快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形成要素齐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数据库。

(三)严格问责。要积极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强化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严格按照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问责的暂行规定》(冀纪字〔201331)等进行问责;对涉嫌犯罪的,依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完善制度。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在网格化环境监管中的职能,制定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建立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有效解决环境保护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和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完善移交移送制度,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建立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境信访查处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各镇政府(街道办)、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于每年78日和次年18日前,分别将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报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环保局,联系人:李明辉,联系电话:5038911,电子邮箱:lxjcdd@163.com)。

 

附件:1.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流程图

2.滦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3.各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4.滦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联席会议制度

5.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考核办法

6.滦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报告及公开制度

7.企业自律体系建设指导意见

 

 


附件1

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流程图

 


县政府

一级网格

                                        

                                        

一级网格

责任人

 

                                                      

                                             

排污企业

                                          

文本框: 监    督                                              

                                  

镇 政 府

(二级网格)

县政府

相关部门

县环保局

                                            

指导

指导

                                                                                 

辖区面源

 

工业园区

(二级网格)

                                                                                

                      指导                   指导 

 

信访案件

污染纠纷

                                 

二级网格

责任人

 

                                             

                               

环境安全隐患

突发环境事件

 

                                            

镇政府

相关部门

村委会

(三级网格)

环保派出或挂靠机构

指导

指导

                                                                                

 


                                                                                

三级网格

责任人

 

                                 

违法企业

 

 


                          

                          

企业自律

监督员

社会监督

舆论监督

人大监督

                                            

 


附件2

滦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领导小组名单

 

  长:张会春  县长

副组长:侍瑞军  副县长

  员:刘金良  公安局局长

高语明  政府办公室主任

武铁东  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焦会忠  政府办主任科员

闫世蕾  发改局局长

郝延强  工信局局长

裴秀文  人社局局长

朱桂丰  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瑞岭  财政局局长

张永忠  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子诚  水务局局长

薛立新  农牧局局长

    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会臣  安监局局长

    住建局局长

范福东  监察局局长

韩凤平  环保局局长.

姬学军  商务局局长

宋凤军  卫计局局长

张晨曦  规划局局长

王志宏  编办主任

董天军  质监局局长

殷启国  供电公司经理

吴晓元  银监办主任

王云虎  司家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于晓红  装备制造产业园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姜海山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滦州镇镇长

王大勇  榛子镇镇长

    镇镇长

    东安各庄镇镇长

赵俊友  油榨镇镇长

吴建成   九百户镇镇长

李宗军   雷庄镇镇长

周俊军   茨榆坨镇镇长

卢金玺   杨柳庄镇镇长

宋焕强   古马镇镇长

黄新建   小马庄镇镇长

苗厚利   王店子镇镇长

甄宝江   滦河街道办主任

秦继国   古城街道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副县长侍瑞军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由环保局局长韩凤平同志兼任。

 


附件3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级政府

县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运行;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工作职责;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实施停、限产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负责组织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强对环保部门人员机构、资金保障、执法装备、办公用房、现场执法等方面的政策和财力保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实施停、限产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

各镇政府(街道办)、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监管工作,监督辖区内企业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整治修复。

二、环保部门

受县政府委托组织建设环境监管网格体系,指导、检查、督促二级网格的建立及日常工作落实;加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运行监管,制定和督导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考核办法、问责办法、监管责任书以及相关工作表格;指导和组织排污企业进行排污申报,建立污染源电子台帐,逐步实现智慧化网格环境监管;依法对辖区内的污染源进行监督检查,下达污染源和环境治理计划、通知、决定;负责加强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信访事件的调查、核实、报告和处理。

三、相关部门

发改部门: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依法不予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工信部门:组织协调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组织指导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生活噪音以及移动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严把违法运输车辆上路关。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初检、年检,并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抽检工作;严格车辆报废制度,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按规定予以强制报废。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涉及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

监察部门:负责对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监察,依法依规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会同环保部门对上级和本级政府部署的重大环保工作进行督查。

编制部门:完善环境保护机构建设,充实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拟定设立镇级环保机构人员、编制等的意见,待向上级编制部门申请批准同意后实施。

国土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负责对矿山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落实矿山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负责查处无证开采及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关闭。严把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关,凡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或未取得环评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财政部门:将网格运行年度各项费用、数字网格化建立、聘请社会监督员、环保信息员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逐年加大资金投入,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交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权限,组织交通专项规划。负责对审批权限内的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查。负责监督落实高速公路两侧声障屏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负责与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措施的监督落实。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防治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负责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一般公路公路用地界范围内的秸秆、树叶和垃圾的禁烧工作。加强公路等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废水、废气和噪声污染。加强道路运输管理,控制扬尘污染。

水务部门: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涵养水源,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防治水土流失。按要求开展职责范围内的水质监测工作。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调度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内的排污口设置,参与流域水资源及其污染防治的规划工作。协同有关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湖库型、河流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网箱养鱼等影响饮用水源水质项目的监督管理。协助环保部门加强对河道排污口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严禁对违法企业擅自供水。

农牧部门:依法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推广使用绿色环保长效缓释化肥和提高化肥使用效率,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环境的“五小”、“十五小”企业以及河北省禁止投资的产业,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被政府决定关闭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对拒不执行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安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环境突发事件。对监管中发现的非本部门管辖的违法问题向相关部门移送移交。

住建部门:负责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治理;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城区废弃物露天焚烧、露天烧烤、非法养殖畜禽、道路扬尘、渣土运输扬尘整治工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规划部门:负责将环境保护列为城乡规划的重要内容。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金融机构落实企业信贷管理,组织相关金融部门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予办理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在向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时,应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对被环保及有关部门处罚的企业,要及时采取贷款限制性措施。

电力部门:全面清理违法建设、违法生产企业的供电情况,禁止对这类企业违规供电。负责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负责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对违规向违法企业供电的人员,要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负责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其他相关部门:在政府领导下,结合实际,按照本部门职责,认真落实环境监管责任。

四、村委会(居委会)

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聘请环保信息员,对网格内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发现违法排污问题及时制止、上报;负责调节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负责辖区内秸秆禁烧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发现辖区内发生污染及出现新的污染源,要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及时向政府和环保部门反映群众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附件4

滦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部门分工落实、社会广泛参与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确保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在我县全面贯彻落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建立滦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联席会议制度。

一、成员

环保局、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监察局、编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规划局、住建局、滦县银监办供电公司,以及与议题相关的其他部门。

二、职责

(一)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研究、制定环境保护年度计划、责任目标;

(三)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

(四)督促、检查、考核各成员单位履行环保工作情况;

(五)研究协调解决跨部门、跨行业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

(六)其他需要在联席会议上讨论、解决的议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副县长、环保局局长担任。

三、会议组织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环境保护实际工作的需要调整召开时间;

(二)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县长召集特殊情况下,县长可委托或授权主管副县长或环保局局长召集召开;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编写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由召集人签发。

四、有关要求

(一)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安排,并负责监督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日常工作中要与成员单位保持密切联席,定期收集各相关单位涉及环保内容工作情况,编发工作简报,对联席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实行挂牌督办。

(二)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主动落实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成员单位应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此项工作,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报所承担的环保任务的完成情况。


附件5

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考核办法

 

为确保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有效运行,切实调动各级网格和责任单位工作积极性,全面提升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运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 考核机构

滦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各级网格和相关职能部门考核工作。

二、考核对象

全县14个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以及县级相关职能部门。

三、考核办法

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考核办法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的12月份为全年工作的考核月,县网格办将对各地和各相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评比采用百分制计分办法,量化考核结果,考核内容分为以下3个方面:

(一) 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安排部署情况,共计30分;

(二) 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情况,共计40分;

(三) 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运行情况,共计30分。

四、考核内容

考核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即某项工作未开展得0分,未按要求开展得0分。

详细考核内容如下:

(一)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安排部署情况,共30分。

1.是否制定网格划分方案,并向上级政府备案;(20分)

2.是否召开联席会议;(5分)

3.是否明确各级网格环境监管职责;(5分)

(二)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情况,共40分。

1.是否成立以政府一把手为组长的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5分)

2.是否配套建立各项工作制度;(5分)

3.三级网格是否落实“六定”要求;(10分)

4.是否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10分)

5.是否落实财政、镇专职环保机构人员编制保障;(10分)

(三)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运行情况,共30分。

1.是否公开网格划分方案和各级网格责任人信息;(5分)

2.三级网格之间是否签订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状;(10分)

3.三级网格是否定期开展巡查,并有相关巡查台账和答复反馈材料;(10分)

4.是否按时报送半年、全年工作报告;(5分)

五、考核办法

考核实行百分制,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被评为“优秀”,分值在80分(含)以上的被评为“良好”,分值在60分(含)以上的被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年度考核结束后,县网格办将考评结果进行全县通报,对于被评为不合格的地区,县网格办将报请县政府启动环保事项约谈工作,对镇政府(街道办)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附件6

滦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报告及公开制度

 

为落实网格划分方案逐级向上级政府备案要求,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信息报送畅通、公众广泛参与、各成员单位紧密协调、信息公开到位,制定信息报告和公开制度。

一、网格划分方案备案

二级网格和县相关职能部门的网格划分方案应当于2015831前向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

二、信息报送

二级网格和县相关部门于每年78日和次年18日前,分别向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以便县网格办及时掌握各地工作进展及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计划。

三、信息公开

二级网格和县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本地区政府和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布辖区和本单位网格划分方案,并公开各级网格职责和责任人信息;环境信访问题查处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的情况。

排污企业应当在厂区门口明显位置处公开公示厂区生产流程、各排污节点、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辖区三级网格责任人信息。

网格划分方案、各级网格职责和责任人信息要于20158底前公开到位,发生变更时,要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变更。

排污企业信息公开内容于20158底前完成。

四、指定固定的联络人员

二级网格和县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定固定的联络人负责信息报送和公开工作,并于831前将联络人姓名、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报县网格办备案。

 

 


附件7

企业自律体系建设指导意见

 

一、制度体系

企业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明确环保管理职责、权限和各项工作流程,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重要制度应附工作流程图,便于执行。

企业应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制定环保管理制度,以指导企业开展环保工作,环保管理制度应定期评审和修订。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 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二) 建设项目环评制度

(三)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

(四) 排污许可证制度

(五) 排污申报制度

(六) 环境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七) 环境保护培训制度

(八) 环境保护例会制度

(九) 环境保护巡查制度

(十)企业环境监督管理人员制度

(十一)环境保护考核奖惩制度

(十二)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十三)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制度

(十四)环保公共关系管理制度

(十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十六)环保设施管理制度

(十七)在线监控设施管理制度

(十八)排污口规范化管理制度

(十九)自行监测管理制度

(二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十一)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二十二)其他环保管理制度

二、机构人员设置

(一)机构设置

企业要成立环保领导小组,建立独立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形成企业领导、环境管理机构负责人、车间负责人和车间环保员组成的企业环境管理责任体系。

根据企业规模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可建立两级、三级、甚至四级及以上管理机构。

两级管理机构:厂级(兼环保机构)-车间;

三级管理机构:厂级-环保机构-车间;

四级管理机构:厂级-环保机构-车间(分厂)-班组。

下设分公司的可设三-四极管理机构:公司-环保机构-分公司,分公司-环保机构-车间-班组

企业环保机构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企业的环保工作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2.负责企业污染减排计划实施和工作技术支持,协助污染减排核查工作;3.负责检查企业产生污染的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及存在环境安全隐患设施的运行情况,监督各环保操作岗位的工作;4.负责检查并掌握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5.负责向环保部门报告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减排目标实现情况(报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接受环保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配合环保部门监督检查;6.负责开展清洁生产、节能节水等工作;7.负责编写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对企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并进行处理;8.负责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9.负责企业自行监测工作;10.负责环境统计工作;11.负责组织对企业职工的环保知识培训;12.负责企业环保工作的考核。

(二)人员设置

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立环保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置专职或兼职环保管理人员。企业环保管理机构人员要求具有一定的环保专业技能,通过培训方可上岗,并且设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监督员要通过国家环保部培训并取得资质证书。

1.车间、班组环保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4%,(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设置2名环保管理人员),要求通过企业内部培训,负责各车间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

2.环保机构员工至少通过省级及以下环保机构的培训,负责协助领导开展各项环保工作;

3.环保机构员工也可参加国家环保部培训,取得企业环境监督员资质,负责监督各项环保制度的落实,对企业环保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4.环保机构负责人及主管领导要求通过国家环保部高级班培训,取得高级企业环境监督员资质,负责整个企业的环保工作,制定环保工作计划,对各项环保制度的落实情况实行监督考核,并对企业环境保护工作负责。

参加国家环保部培训并取得企业环境监督员资质人数要达到企业环保管理机构人员的60%(含)以上。

三、环境管理运行

(一)定期召开会议。至少每月召开公司级环保工作会议,进行环保形势分析,对企业环保工作进行调度,对前期工作进行梳理汇总,解决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年终开展环保专业绩效评价。

(二)建立运行台账。建立企业运行管理档案,对各项设施的运行情况、原辅材料的使用、设备维护更换情况、危险废物管理、环保巡查情况等建立运行台账,台账要记录清楚完整,至少保存1年。

(三)环保巡查制度。企业在开展污染排查工作的基础上,编制《环境管理现场巡查操作规范》,务求资料详实、图文并茂,指导环保巡查。应包括如下内容:企业的基本情况、建设进程、现有生产内容及规模、企业位置图、企业周边环境敏感点分布图、厂区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排污节点分析、环保设施现场检查要点及评分方法、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内容。

制定巡查流程,采取定期巡查、抽查、突击检查等形式。定期巡查由车间负责,根据企业规定定时、定点对员工执行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每周汇总上报企业环保机构;抽查由企业环境监督员负责,每天不定期进行检查(环境敏感点可增加检查次数),发现问题填写检查记录单,下发到车间进行整改;突击检查由主管领导组织,不定期进行检查。巡查内容主要包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环保措施完成情况、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情况、排污口达标情况、污染物防治情况、环评及 “三同时”执行情况、环保档案情况及其他环保管理相关内容。针对某一方面比较突出的问题,企业可以组织环保专项检查,发现并解决问题。巡查情况每周由环保机构负责汇总,并提交环保工作会议进行考核。

(四)报告制度。车间实行日报告制度,每日填写运行记录,汇总当天生产、运行情况向车间负责人报告;各管理机构实行周报告制度,每周五向机构负责人报告本周工作情况;各管理机构负责人每周向主管领导汇报本周工作。如有重大问题,则及时报告。

(五)培训制度。制定环保培训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培训、讲座、交流会等,提高全厂员工的环保工作意识,形成全体员工共同改善企业环境、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氛围。

四、自律性监测

企业应制定自行检测方案,向环保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自行监测内容:(一)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三)厂界噪声监测;(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有要求的,开展周边环境质量监测。

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机构: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企业对监测结果负责。

自行监测频次:自行监测可采用手工监测、自动监测或者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技术手段。采取自动监测的,全天连续监测;采取手工监测的,COD、氨氮每日开展监测,废水中其他污染物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SO2NOx每周至少开展一次监测,颗粒物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废气中其他污染物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厂界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按照环评要求执行。

存档要求:自行监测记录、委托监测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运维记录等,应内容完整并有相关人员签字,保存三年。

每年一月底前编制完成上年度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年度报告,向环保主管部门报送。

五、环境信息公开

企业应当公开内容为: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自行监测方案;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依法向公众公布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危害特性、相关污染物排放及事故信息、污染防控措施等情况。

公开方式。企业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 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四)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公开时间: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三十日内进行公开,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

环保公共关系:为避免因环保问题引发公共关系危机,企业应建立与周边社区、新闻媒体的沟通管理机制,定期组织执法单位、社区代表、媒体召开座谈会,确保对企业环保问题的任何投诉、建议,都能够得到及时处理与反馈。

企业应明确负责部门、沟通方式与沟通内容。

六、环境管理考核

企业建立环保考核机制,根据自身环保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奖惩办法,实行“日检查”、“周通报”、“月考核”制度,对车间及员工环保工作完成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和绩效工资或者奖金挂钩,做到奖惩分明。

七、自律体系评估与持续改进

企业应定期对本单位环境管理自律体系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每年不少于一次。

评估可参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试行)进行企业自我评价。评价主要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管理、社会监督4方面入手。借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试行)中规定的评价指标或自行设立评价指标及权重、分值。评估应结合企业环保巡查结果进行,全面检验企业各项环保管理工作的符合性。

企业应根据环境管理自律体系的评估结果,对环保管理职责、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进行修改完善,按照各个排放口管理的评估结果,实施差别化管理,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保管理绩效。

依据新颁布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企业主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对传统工艺进行升级改造,引进环保新技术,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确保达标排放,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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