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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滦州市镇(街道)村企业、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
地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20 15:54: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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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市直有关单位: 

滦州市镇(街道)村企业、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滦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1日
 

滦州市镇(街道)村企业、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镇(街道)村企业、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更好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妥善解决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7〕15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批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一条: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用地范围 本办法所指建设用地是指①已取得原滦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或列入低效用地及历史遗留用地数据库且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历年度变更调查中利用现状均为建设用地;②未取得原滦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或列入低效用地及历史遗留用地数据库但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历年度变更调查中利用现状均为建设用地;③已经办理农用地转用、增减挂钩审批手续的土地。

第四条 申请主体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的,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由兴办的企业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由双方协商,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由共同举办的企业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

(三)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等相关要求;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使用标准、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

(三)宗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无权属争议、无违法用地行为或违法用地行为已依法处理到位、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且已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四)宗地地上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权属明晰且未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权利;

(五)需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材料

(一)项目用地申请,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主体、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土地用途和面积等;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使用土地的决议;

(三)用地单位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共同举办企业的,需提交入股、联营协议或合同;

(四)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五)勘测定界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六)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七)城镇开发边界外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镇开发边界内提供出具的规划条件;

(八)项目立项、环评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审批流程

(一)用地申请。用地单位持相关资料向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经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用地单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用地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审查。

① 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取得项目备案(核准)文件;

② 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用地政策和用地标准;

③ 用地范围的权属、地类、面积是否准确,权属是否清晰无争议;

④ 用地范围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是否查处到位;

⑤ 建设项目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建设,是否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经镇街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三)审核公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报用地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依法进行公示;审核不同意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四)用地批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同意并经公示无异议,报市政府批准,核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不动产登记。用地单位持用地批准文件及单位证明材料到市不动产中心办理确权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入股、联营的,按协议(合同)约定内容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第八条 其他要求

 (一) 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用地目录》划拨使用,土地使用权年限不作限制,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二)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办理。

(三)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确需改变用途的,需经充分论证后,依法依规报市政府批准。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期届满,需继续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一年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除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或国家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按程序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续期。

(五)持有原滦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但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未改变批准用途、超出批准面积的,用地单位按本办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时,不按违法占地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两年。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对应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与补充。

 

附件:滦州市集体建设用地审批负面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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