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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公(交)行罚决字〔2024〕03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4-16 17:3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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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公(交)行罚决字〔2024〕0320号

违法行为人兰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4月06日14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兰xx饮酒后驾驶xxxxxx号小型轿车在天佑堤2公里2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血液酒精含量为117.3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嫌疑人兰xx的陈述和申辩、酒精检测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兰xxx行政拘留八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滦州市公安局送唐山市滦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滦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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