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公(油)行罚决字〔2024〕03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公(油)行罚决字〔2024〕0316号
违法行为人董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xxxxxxx村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4月1日至4月5日,董xx在滦州市xx镇xxxxx村址,以堵道方式阻止司家营研山铁矿二期尾矿库工程正常施工,延误工期,造成大额损失。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阻工照片及视频、辨认笔录、阻工造成的损 失明细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董xxx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滦州市公安局送唐山市滦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滦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