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公(小)行罚决字〔2024〕03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公(小)行罚决字〔2024〕0312号
违法行为人曹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3年05月09日,因xx村赌博案,被河北省滦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3年01月19日,因曹xx非法携带烟花爆竹,被滦州市公安局罚款。 2019年03月20日,因卢xx、韩xx、宋xx等人赌博案,被滦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4月11日中午13点许,曹xx在未获得无人机驾驶执照及未进行飞行备案的情况下,在小马庄镇xxxx村东飞行小型民用无人机。
以上事实有曹xx陈述、出警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曹x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滦州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滦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