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公(交)行罚决字〔2024〕03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公(交)行罚决字〔2024〕0311号
违法行为人李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x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3年04月06日,因李xx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被河北省滦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0年11月26日,因李xx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滦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04月04日1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李xx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xxxxxx冀x小型货车在滦州市xxx村东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xx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56mg/100ml,李xx属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嫌疑人李xx的陈述和申辩、酒精检测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行政拘留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滦州市公安局送唐山市滦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滦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