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公(安)行罚决字〔2024〕03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公(安)行罚决字〔2024〕0309号
违法行为人何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7年12月13日,因2017年12月12日迁安市xx足浴赌博案,被迁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2018年1月18日,因2018年1月17日迁安市xx饭店赌博案,被迁安市公安局xx街派出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3月份,何xx私自从迁安市燕山医院附近某诊所内购买并服用曲xx,经胶体金法检验曲xx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何xx陈述、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何x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滦州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北省滦州市公安局安各庄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