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公(网安)行罚决字〔2024〕03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公(网安)行罚决字〔2024〕0307号
违法行为人张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4月10日15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张x将自己名下中国银行银行卡、移动手机卡邮寄至深圳进行刷流水,造成涉案三起,无xx。
以上事实有张x证言、涉案材料以及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滦州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滦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