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公(响)行罚决字〔2024〕03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公(响)行罚决字〔2024〕0305号
违法行为人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3年03月10日,因李xx、张x等人赌博案,被河北省滦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 2023年11月8日15时许,在xx街道xx村东南的鱼塘,高xx、王xxxx组织高xx、段xx、汪xx、陈xx、裴xx,王x、李xx、张xx、许xx、张xx、王xxx、葛xx等人利用宝盒押宝方式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证认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高x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滦州市公安局送唐山市滦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滦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