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公(交)行罚决字〔2024〕0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公(交)行罚决字〔2024〕0301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xxxxxxx村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4月05日12时43许,张xx无证驾驶普通三轮摩托车在滦州市乡间路xxxx村街里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为51mg/100ml,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嫌疑人张xx的陈述和申辩、酒精检测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行政拘留六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滦州市公安局送唐山市滦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滦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