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公(新)行罚决字〔2024〕03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公(新)行罚决字〔2024〕0300号
违法行为人黄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xxxx里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4年03月12日,因张xx被敲诈勒索案,被滦县公安局移送起诉。 2023年06月14日,因黄xx吸食曲马多案,被滦州市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24年4月8日下午18时,新城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黄xx在滦州市新城永安里小区里无证驾驶航空器(无人机)。xx。
以上事实有黄xx陈述、出警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xxx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滦州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北省滦州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