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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公(安)行罚决字〔2024〕02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4-08 17:14: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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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公(安)行罚决字〔2024〕0297号

违法行为人苗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xx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22年0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现查明:2024年04月07日11时许,安各庄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苗xx将自己名下的2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

以上事实有苗xx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苗x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滦州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滦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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