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公(安)行罚决字〔2024〕02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公(安)行罚决字〔2024〕0296号
违法行为人姜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xxxxxxxxxxxxx苑x楼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22年0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现查明:2024年4月7日11时许,姜x通过联系苗xx、张xx等人把银行卡出借给“xxx”,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
以上事实有姜x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姜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滦州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滦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