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公(安)行罚决字〔2024〕02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公(安)行罚决字〔2024〕0294号
违法行为人齐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3年08月21日,因齐xx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滦州市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4年4月7日11时许,安各庄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齐xx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
以上事实有齐xx陈述、涉案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齐x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滦州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滦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