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公(新)行罚决字〔2024〕02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公(新)行罚决字〔2024〕0292号
违法行为人张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4年03月18日,因孟xx被抢劫案,被卢龙县公安局拘留。
现查明:2023年12月31日,在滦州市新城,张x将自己的中国银行卡非法出租、出借给王xx使用,并非法获取好处费800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张x陈述、王xx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罚款贰仟肆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800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滦州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仟肆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滦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