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公(响)行罚决字〔2024〕02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公(响)行罚决字〔2024〕0290号
违法行为人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 在2023年8月至2023年11月8日期间,高xx在xx街道xx村东南的鱼塘参与赌博两三次,每次携带现金80元、9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葛x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高x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滦州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北省滦州市公安局响堂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