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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公(响)行罚决字〔2024〕02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4-04 17:02: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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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公(响)行罚决字〔2024〕0286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3年04月07日,因王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案,被河北省滦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2018年08月16日,因刘xx被故意伤害案,被滦县公安局移送起诉。 2023年12月06日,因李xx被打案,被滦州市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 2024年4月3日我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王x在xx街道xxx村西无证驾驶无人机。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及出警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滦州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滦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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