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公(响)行罚决字〔2024〕02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公(响)行罚决字〔2024〕0277号
违法行为人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3月31日15时刘xx在滦州市研山景区门口因进去景区需收缴火种问题,与森林防火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后辱骂森林防火工作人员解xx等人。 。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违法人员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出警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滦州市公安局送唐山市滦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滦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