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公(古)行罚决字〔2024〕02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公(古)行罚决字〔2024〕0276号
违法行为人曾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4月1日滦州市公安局古马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滦州市xxxxx村曾xx将自己在xx村系滦张路边的沿街门市出租给他人,未按规定到公安机关报备。
以上事实有曾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x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滦州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北省滦州市公安局古马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