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公(九)行罚决字〔2024〕02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公(九)行罚决字〔2024〕0273号
违法行为人李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1年12月13日,因杨xx打架案,被滦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2015年06月24日,因郑xx被殴打案,被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3年06月12日,因李xx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案,被滦州市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24年3月30日早上8点40分许,我所巡逻时发现在滦州市xxx镇xxx村集市上附近李xx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现场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滦州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滦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