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公(油)行罚决字〔2024〕02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公(油)行罚决字〔2024〕0272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3月29日上午9时许,张xx在滦州市xx镇xxxx村西山坡上因祭祀引发山火,并且在火情失去控制时逃离失火现场,山坡过火面积约300平米左右,山火导致其他村民十余棵果树烧毁。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张xx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滦州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滦州市公安局送唐山市滦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滦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