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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公(州)行罚决字〔2024〕02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3-30 15:39: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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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公(州)行罚决字〔2024〕0270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3月24日08时许,在滦州市滦州镇范xxx的xx加油站附近,张xx驾驶四轮电动车,故意将崔x撞倒。

以上事实有崔x陈述、张xx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滦州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滦州市公安局送唐山市滦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滦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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