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公(安)行罚决字〔2024〕02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公(安)行罚决字〔2024〕0266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x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3月26日下午2点多种,王x在其家中收到了一条含有网络赌博链接的短信,随后王x就点击链接并了下载“xxxx”赌博软件,2024年3月26日下午2点多种至2024年3月27日早上6点多钟,王x一直在该软件内进行赌博,之后就将该软件卸载了。到了2024年3月27日上午11点多,王x又收到了一条含有网络赌博链接的短信,就又点击链接下载了“xx”赌博软件,在下载该“xx”赌博软件至2024年3月28日上午8点多,王x一直在“xx”赌博软件内,进行赌博。王x在两个赌博软件内均操作的为“xxx”赌博游戏,前后累计充值人民币3100元,提现人民币7354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软件截图、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壹仟柒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滦州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柒佰元整;由滦州市公安局送唐山市滦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滦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