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公(治)行罚决字〔2024〕0263号
违法行为人何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xx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1年08月18日,因何xx非法携带仿真枪案,被滦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2年06月01日,因xx旅馆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案,被滦州市公安局罚款。 2017年12月12日,因何xx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被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3年06月14日,因何xx非法出租电话卡,被滦州市公安局罚款。 2023年06月14日,因何xx吸食曲马多案,被滦州市公安局罚款。 2023年07月08日,因祁xx等人组织xx案,被滦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3年11月04日,因崔xx容留xx案,被滦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3年11月30日,因李x等人容留xx案,被滦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4年02月29日,因祝xxxx案,被滦州市公安局拘留。
现查明:2024年03月29日12时许,李xx(19xx年xx月xx日生,联系电话:无)报警:打扫房间时发现xx宾馆401房间内被入住客人何xx安装了一个可以窃听别人声音的窃听器。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收缴物品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何x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滦州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北省滦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