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公(安)行罚决字〔2024〕02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公(安)行罚决字〔2024〕0262号
违法行为人才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x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3月26日下午2点多钟至2024年3月28日上午8点多钟,才xx将自己的支付宝账号(xxxxxx)和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621xxxxxxxxxxxx4985)非法出借给其丈夫(王x),来帮助王x进行网络赌博活动,未获利。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王x陈述、支付宝流水、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才xxx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滦州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滦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