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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公(古)行罚决字〔2024〕02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3-29 15:22: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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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公(古)行罚决字〔2024〕0255号

违法行为人陈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7年08月11日,因陈xx制造仿真枪案,被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3月28日9时许,滦州市xxxxx村陈xx在未取得驾驶证、未到公安机关报备的情况下,在xx镇xx村东活动中心门口偷开航空器。

以上事实有出警录像、陈xx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x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滦州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北省滦州市公安局古马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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