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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公(响)行罚决字〔2024〕02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3-28 15:16: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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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公(响)行罚决字〔2024〕0246号

违法行为人吴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x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1年10月30日,因吴xx擅自倾倒、堆存、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被滦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3年03月10日,因李xx、张x等人赌博案,被河北省滦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3年08月07日,因左x被故意伤害案,被滦州市公安局移送起诉。 2021年10月30日,因滦州市xx村北无名石料厂未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被滦州市公安局罚款。 2018年03月28日,因吴xx、张xx扰乱单位秩序案,被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3年11月8日15时许,在xx街道xx村东南的鱼塘,高xx、王xx组织段xx、汪xx、陈xx、裴xx,王x、李xx、张xx、许xx、张xx、王x、葛xx、吴xx等人利用宝盒押宝方式进行赌博。 。

以上事实有 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证认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x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滦州市公安局送唐山市滦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滦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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