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执法公示 > 政府部门 > 公安局 > 事后公开 >
滦公(雷)行罚决字〔2024〕02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3-28 15:11:00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窗体顶端

滦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公(雷)行罚决字〔2024〕0244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2月23日11时许,汤xx雇佣大车在xxx厂拉钢渣,张xx因汤xx不退钱,在205国道雷x镇后何x道口驾驶面包车将拉钢渣的一辆大货车截停,询问司机拉的是不是拉的张xx的钢渣,司机说拉的是钢渣是谁的不清楚,张xx并将面包车停在大货车前面不让其通过。随后张xx又将另外一辆大货车截停并进入驾驶室询问司机拉的是不是张xx的钢渣,第二辆司机称知道拉的是钢渣是谁的不清楚而且车x没电了,张xx就将该车放走了,看到第二辆大货车被放行后,第一辆大货车司机向x倒车想离开,张xx就倒车阻止第一辆大货车离开,张xx和大货车司机说:“别走了,我报警了,等警察来再说”。过了几分钟雷x派出所值班民警到场了解情况期间,张xx又发现一辆拉钢渣大货车就上前招手让大货车停车,但是大货车还没来得及停车,被出警人员发现后让该车正常通行了。随后雷x派出所值班民警将张xx口头传唤至雷x派出所,在雷x派出所第一辆大货车司机及货主与张xx双方和解,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以上事实有报警笔录、张xx供述、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北省滦州市公安局雷庄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窗体底端

 

Copyright©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滦州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冀ICP备11006499号-1 冀公网安备 13022302000251号 网站标识码:130223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