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公(新)行罚决字〔2024〕02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公(新)行罚决字〔2024〕0242号
违法行为人赵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犯罪嫌疑人赵xx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1月22日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现羁押在滦州市看守所。
现查明:2022年7月份至2023年2月份,犯罪嫌疑人孟x、吴x以 “滦州市滦河街道xxxx店”营业执照为掩饰,在滦州市xxxxxx区xx号x楼开设赌场,以每月工资3000元雇佣赵xx为小工。 期间赵xx参与赌博人员对赌博筹码进行核对计算,并于2023年2月22日,受吴x指使,在明知该赌场内有人玩扑克牌牛牛进行赌博的情况下,为该赌场在滦州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门口及该赌场楼下望风放哨,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
以上事实有赵xx陈述、吴x陈述、孟x陈述、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x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柒佰元整。因在处罚前已采取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赵xxx折抵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滦州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柒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滦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