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公(九)行罚决字〔2024〕02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公(九)行罚决字〔2024〕0239号
违法行为人孙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xxx镇xxx村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9年05月05日,因xxxx打架斗殴,被滦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2年12月10日,因滦州市xxx镇xxx村寻衅滋事案,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4年3月26日下午14时40分许,我所工作人员在日常巡逻中发现滦州市xxx镇xxx村一农宅内武xx、孙xx、韩xx、王x、朱xx以推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证人证言,出警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滦州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北省滦州市公安局九百户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