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公(小)行罚决字〔2024〕02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公(小)行罚决字〔2024〕0236号
违法行为人王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1年09月08日,因王xx开设赌场案,被滦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2月期间,王xx将自己苹果手机ID账号(xxxxxx)和密码出借给一个网名“xx”的qq网友使用,并从中非法获利400元。
以上事实有王xx供述、现场勘验。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罚款肆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400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滦州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肆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追缴物品清单共1份。
滦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