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公(城)行罚决字〔2024〕0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公(城)行罚决字〔2024〕0232号
违法行为人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xxxxxxx村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9年05月09日,因于x盗窃案,被滦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2月24日、3月3日于x分别在古城唐朝客栈门口、滦城医院院内盗窃两轮电动车各一辆。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于xx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玖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滦州农商银行缴纳罚款玖佰元整;由滦州市公安局送唐山市滦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滦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