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公(响)行罚决字〔2024〕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公(响)行罚决字〔2024〕0231号
违法行为人吴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xxxxx村三社,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3年03月27日,因吴xx、李xx等人帮助信息网络…,被河北省滦州市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4年1月27日,在滦州市xx街道办xx公司门口,因蔡x举报吴xx等人料场污染一事,吴xx将蔡x打伤,并在殴打蔡x过程中,吴xx将蔡x的手机摔坏。经鉴定,蔡x伤情为轻微伤,被摔坏手机经价格鉴定,直接损失为1700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及被损坏手机价格鉴定、现场勘查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x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xxx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肆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x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六日,并处罚款柒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滦州农商银行缴纳罚款柒佰元整;由滦州市公安局送唐山市滦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六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滦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