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公(新)行罚决字〔2024〕0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公(新)行罚决字〔2024〕0221号
违法行为人彭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3年12月15日,因李xx被干扰正常生活案,被滦州市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24年01月、02月,在彭xx因打电话干扰李xx正常生活被公安机关处罚过的情况下,彭xx又多次给李xx打电话,经李xx口头制止仍未停止,干扰了李xx的正常生活。
以上事实有李xx陈述、彭xx陈述、通话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xxx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肆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滦州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肆佰元整;由滦州市公安局送唐山市滦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滦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