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公(交)行罚决字〔2024〕0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公(交)行罚决字〔2024〕0212号
违法行为人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xxx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3月18日21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刘xx驾驶xxxxxx号小型轿车,在滦河道与建华路交叉口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44mg/100ml。 。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嫌疑人刘xx的陈述和申辩、酒精检测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滦州市公安局送唐山市滦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滦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