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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公(城)行罚决字〔2024〕02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3-21 15:4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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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公(城)行罚决字〔2024〕0210号

违法行为人王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xxxxxxxxx村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1年09月01日,因xx汽车修理部流失、渗漏危险废物案,被迁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3月20日16时许,滦州市xx街道办事处王xx因中国银行卡被冻结,可能涉及电信诈骗,随后王xx来我所内咨询情况,经过了解,王xx在2024年2月18日时想从网上贷款,后有人联系王xx帮助其贷款但需要刷银行流水,后王xx中国银行卡(卡x:621xxxxxxxxxxxx2432)分别收到两笔钱,第一笔为5752元,第二笔为5990元;王xx将收到的11742元钱在2024年2月18日至2024年3月19日期间将钱分别转出,获利30元,银行卡涉案流水11742元。 。

以上事实有王xx询问笔录、王xx支付宝交易流水、王xx中国银行卡和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滦州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滦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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