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公(茨)行罚决字〔2024〕02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公(茨)行罚决字〔2024〕0209号
违法行为人谷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3月20日10时许,茨榆坨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谷xx将位于滦州市xxxxxx村的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
以上事实有谷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谷x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滦州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北省滦州市公安局茨榆坨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