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公(茨)行罚决字〔2024〕02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公(茨)行罚决字〔2024〕0208号
违法行为人白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3月1日10时许,白xx在滦州市茨榆坨镇卫生院车棚南侧盗窃一辆福乐美牌电动三轮车。
以上事实有白xx的陈述和申辩、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白xxx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肆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滦州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肆佰元整;由滦州市公安局送唐山市滦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九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滦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