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公(城)行罚决字〔2024〕02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公(城)行罚决字〔2024〕0207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xxx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3月19日11时许,滦州市xx街道办事处xxxxx张xx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被冻结,可能涉及电信诈骗,随后石xx我所内咨询情况,经过了解,张xx在2024年2月24日时想从网上贷款,后有人联系张xx帮助其贷款但需要刷银行流水,后张xx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x:621xxxxxxxxxxxx8658)分别收到两笔钱,第一笔为4800元,第二笔为6980元;张xx将收到的11780元钱在24日与25日期间将钱x六次转出,未获利,银行卡涉案流水1178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供述、微信交易流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流水、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西城派出所受立案手续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滦州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滦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