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公(刑)行罚决字〔2024〕02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公(刑)行罚决字〔2024〕0206号
违法行为人田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x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0年12月02日,因田x危险驾驶案,被滦州市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4年3月18日23时许,田x谎报警称自己将110接线员陈x杀了,并在电话中辱骂接线员陈x,其行为严重占用了警力资源。
以上事实有滦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报警案件发现受理登记表、滦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报警电话录音、出警录像、田x手机通讯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田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滦州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滦州市公安局送唐山市滦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滦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