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执法公示 > 政府部门 > 民政局 > 事后公开 >
滦州市民政局关于滦县建新白癜风研究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3-24 09:13:12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滦州市民政局关于滦县建新白癜风研究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民罚决〔20234

当事人:滦县建新白癜风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建新
   
地址:滦州市新城胜利路
   
根据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情况,本机关于2023216日对你(单位)未组织年检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未参加2020年、2021年度检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撤销。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滦州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2050049

 

 

               滦州市民政局

                 2023324

Copyright©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滦州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冀ICP备11006499号-1 冀公网安备 13022302000251号 网站标识码:130223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