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州市民政局关于滦州市农机服务协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州市民政局关于滦州市农机服务协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民罚决〔2023〕1号
当事人:滦州市农机服务协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桥
地址:滦州古城崇枕园15-1
根据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情况,本机关于2023年2月16日对你(单位)未组织年检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未参加2020年、2021年度检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撤销。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滦州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2050049
滦州市民政局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