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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滦 建罚决字〔2023〕第8号
发布时间:2023-11-20 09:03: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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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

    建罚决字〔2023〕第8-1

当事人: 石家庄市大旗现代灯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河北省正定新区凌霄街天山熙湖东门大旗灯饰3楼

经查明, 2023年9月18日在绿化精品路线提升项目一标段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石家庄市大旗现代灯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三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城市之光灯饰有限公司计价软件加密锁号相同,评标委员会做出了否决性投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的若干措施》唐住建发(2022)18号通知,石家庄市大旗现代灯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三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城市之光灯饰有限公司串通投标。

 2023  11 6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滦建罚听告字〔 2023 〕第8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对石家庄市大旗现代灯饰工程有限公司处罚人民币三千一百元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滦州市财政局    开户行:河北滦州农商银行

账号:38002012200012166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滦州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滦州市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1116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

    建罚决字〔2023〕第8-2

当事人:*娟          

身份证号码:130***********021 联系电话:133******075

经查明, 2023年9月18日在绿化精品路线提升项目一标段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石家庄市大旗现代灯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三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城市之光灯饰有限公司计价软件加密锁号相同,评标委员会做出了否决性投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的若干措施》唐住建发(2022)18号通知,石家庄市大旗现代灯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三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城市之光灯饰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你作为项目经理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3  11 6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滦建罚听告字〔 2023 〕第8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对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任新娟处罚人民币一百六十元罚款。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滦州市财政局    开户行:河北滦州农商银行

账号:38002012200012166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滦州市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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