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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滦建罚决字〔2023〕第5号
发布时间:2023-11-20 08:55: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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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

  建罚决字〔2023〕第5-1

当事人: 河北益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与十中街交叉口东南角祥瑞大厦1212室

经查明, 2023年9月19日在小马庄镇邢各庄新民居楼顶及山墙防渗漏工程,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河北益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秦皇岛睿智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格式显示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相同,评标委员会做出了否决性投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的若干措施》唐住建发(2022)18号通知,河北益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秦皇岛睿智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

   2023  10 30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滦建罚听告字〔 2023 〕第 5 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与《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对河北益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处罚人民币二万四千元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滦州市财政局    开户行:河北滦州农商银行

账号:38002012200012166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  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1116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

  建罚决字〔2023〕第 5-2

当事人: *林     

身份证号码:130128*******943  联系电话:180*****929                     

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铁杆镇铁杆村新华街557号

经查明, 2023年9月19日在小马庄镇邢各庄新民居楼顶及山墙防渗漏工程,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河北益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秦皇岛睿智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格式显示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相同,评标委员会做出了否决性投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的若干措施》唐住建发(2022)18号通知,河北益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秦皇岛睿智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认定为串通投标。

   2023  10 30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滦建罚听告字〔 2023 〕第5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与《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对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立林处罚人民币一千二百元罚款。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滦州市财政局    开户行:河北滦州农商银行

账号:38002012200012166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  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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