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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滦建罚字(2023)第10号
发布时间:2023-12-19 15:12:4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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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滦建罚字(2023)第10号
当事人:唐山林尚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新城团结里自建别墅
法定代表人:裴*刚  联系电话:189****9081
你单位因在滦州市金泉都会二期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8号楼北侧电箱缺少防砸措施、8号楼东侧楼层预留洞口未防护、8号楼未悬挂风险点公示牌警示牌,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滦州市财政局    开户行:邮储银行滦州市支行
帐号:9130**********8905
地址:滦州市滦河西道与建华南路交口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50031。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或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滦州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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