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州市水利局关于2023年1月1日—2023年10月31日接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的有关规定,2023年1月至2023年10月份我局接受了13个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10月31日-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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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报备公示2023年.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