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保障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在行政许可、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等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与 有关的按照一定顺序汇集成卷的 材料。
第三条 行政许可、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移送其他部门案卷由承办人负责立卷,已经办结的行政许可,承办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立卷。
第四条 正在办理中的行政许可,材料由承办人保管,已归档案卷由有关审批科室负责保管。
第五条 案卷查阅实行登记审批制度。正在办理中的行政许可,除承办科室负责人、审核人、主管领导,局主要领导查阅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查阅或借阅已归档案卷,本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案卷的,应严格遵守档案查阅管理规定。本部门以外单位、人员需要查阅或借阅案卷的,案卷保管人应书面登记相关信息,在报请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提供案卷。
第六条 违反本案卷管理制度规定造成后果的,将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