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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1 09:51:3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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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不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市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规范性文件范围

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审批局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下发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具有法定效力的“规定(暂行规定)”“办法(暂行办法)”和“细则(实施细则)”等行政公文。不包括下列文件:

(一)市审批局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规定;

(二)对具体事项的通知、通报、公告及行政处理决定;

(三)原文转发的文件;

(四)其他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内容及程序

(一)审查内容

1.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原则;

3是否符合市审批局职能规定,体现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4.是否采取必要方式公开征求意见,是否还存在重大分歧意见;

5.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要求;

6.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二)审查程序

1.起草科室应在拟稿后应广泛征求有关科室、企业或行业协会等意见后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和起草说明,再提交政务服务办公室(一)审核。

2. 政务服务办公室(一)应当在收到送审稿、起草说明等材料后的5日内完成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并反馈起草科室。

审查结论包括:

1)规范性文件内容超越市审批局法定职权,或者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建议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

2)应当公开征求意见但是尚未征求、应当组织听证但是尚未组织、应当经专家论证但是尚未论证的,建议退回

起草科室补正程序;

3)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3.起草科室根据审查结论,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或者补正程序,提交市审批局班子会集体讨论,根据集体讨论意见修改完善。

4.起草科室应将负责人签发的文件原件、正式文本、起草说明以及电子版提交政务服务办公室(一),由政务服务办公室(一)再次审校后,统一登记编号。起草科室负责印制带有登记编号的规范性文件。

5. 政务服务办公室(一)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审查报告。起草科室负责将审查报告连同正式文本,于5日内报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审核通过后,起草科室会同局办公室负责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修改完善后,正式印发文件。

6.规范性文件印发后,起草科室负责起草备案报告,于10日内向市司法局报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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